本文摘要:这起此前倍受注目的历史毒地污染案再一尘埃落定。
这起此前倍受注目的历史毒地污染案再一尘埃落定。图片来源:视觉中国2018年12月27日,“常州毒地案”二审结果于江苏省高院做出裁决,撤消常州中院2016年的一审判决结果,二审裁决为终审判决。自此,这起此前倍受注目的历史毒地污染案再一尘埃落定。
据二审宣判结果,三家被裁决企业不应分担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责任,在裁决生效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不道德向公众赔礼道歉;三家被裁决企业向大自然之友、蓝发会各缴纳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万元;上诉两环保的组织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件源自“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2016年,常州外国语学校600余名在校生先后疑为因化工厂污染地块经常出现有所不同症状。
2016年4月,环保的组织大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对导致污染的三家化工厂驳回公益诉讼。2017年1月,常州中院一审判决两原告环保的组织胜诉。2018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院对该案展开二审审理,庭审经过3个多小时的论争后,审判长宣告休庭,初定2018年12月27日展开宣判。
两环保的组织的裁决催促为,撤消一审判决,改判三被上诉人分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缺失一审中的诉讼费计算错误。江苏高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事实基本清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故做出前述裁决。对于此案的核心问题——已被政府交还使用权的历史毒地,被告企业否应当分担环境污染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江苏高院指出,三家裁决公司长年专门从事农药化工生产,对周边生态环境导致根本性风险。
地方政府的组织积极开展的风险管控与污染修缮与“污染者担责”并不冲突,被上诉人应该分担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对于关于“由三被裁决企业缴纳地方政府开支的环境污染管理费用”的裁决催促,江苏高院确认,多达了本案的反对范围,上诉此裁决催促。
对于一审中倍受争议的由原告缴纳189万诉讼费,江苏高院回应,依据涉及法规,有财产表达意见的诉讼费用按照金额比例分阶段交纳,非财产表达意见的诉讼为按件收费。此案上诉人的优先表达意见为赔礼道歉,应该按照非财产案件案件收费,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裁决企业分担。
大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提倡总监葛枫回应,裁决结果在预期之内。“这个诉讼的主要目的’污染者担责’早已达成协议,尤其是关于赔礼道歉的表达意见取得反对,还是十分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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